热点与前沿

  • “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研讨会专家观点综述

    本刊编辑部;

    推动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治理,防范数据滥用风险,充分释放数据价值。2025年9月14日,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院、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流通经济杂志社联合举办首届“数据流通安全治理”学术研讨会,深入探讨构建规则明晰、产业繁荣、多方协同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体系。与会专家认为,数据资产的价值是由数据被使用而带来的价值决定的,很难以成本为基础进行定价。数据资产价值只有在流动和使用中才能实现,必须使数据成为生产力要素市场的交易对象,通过激活数据流动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数据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存在较大困难,以致许多企业在会计信息中未披露数据资产,不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而且影响数据流通规模和企业间数据交易。为此,要厘清数据、数据资源与数据资产的关系,加强数据资产治理。在实践中,新能源汽车产业出现的数据权属不明晰、使用不规范、跨境乱象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桎梏,必须防范各种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促进数据流通价值释放。只有改变数据流通效率低下、数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潜力尚未发挥的局面,才能使高效的数据流通体系建设真正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本刊编辑部对专家阐述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以飨读者。

    2026年02期 v.40;No.377 3-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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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现代化

  • 低空经济治理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与我国纾解之路

    王耕;

    随着低空技术不断突破,全球低空经济发展进程明显加快,但其治理普遍面临时间、知识、权力维度的两难选择即科林格里奇困境:若早期干预,会因信息不足而导致风险识别困难;若晚期介入,会因技术锁定而导致治理成本高企。在我国该困境主要表现为治理时序悖论、信息赤字难题、监管规范冲突,亟待构建系统性治理方案以实现发展与安全的平衡。针对时间维度的时序悖论,我国应积极探索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同步推进的中国方案。而知识维度的信息充盈是权力维度有效监管的必要前提,二者共同构成破解我国低空经济治理科林格里奇困境的治理枢机。针对目前受信息赤字影响而难以完成的风险识别问题,可借助分层理论,将低空经济安全风险解构至物理层、信息层、主权层,并分别对应载体侵权与责任模糊、数据失范与算法失序、数据主权挑战与国际话语权失衡。待分层风险识别完成后,可在权力维度同步借助法治工具进行监管回应:在物理层,明确载体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和归责原则,努力构建风险共担机制和统一行为规范;在信息层,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的合规体系,引导算法全生命周期的透明向善;在主权层,细化跨境数据传输要求,捍卫数据主权,着力借助多种渠道提升我国行业标准的话语权与国际影响力。

    2026年02期 v.40;No.377 15-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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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 数智技术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理论逻辑、现实障碍与突破路径

    任晓刚;尹翠娟;

    在大国博弈背景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成为国家战略与产业发展的核心任务。数智技术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赋能,本质上体现为技术渗透与系统重构之间的双向互动。基于“主体—结构—环境”分析框架,本文深入剖析数智技术赋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内在机理,识别其面临的多维现实障碍,并提出相应对策。研究显示,数智技术通过优化产业分工布局、推动供应链多元化与弹性化、促进价值共创与风险共担三大机制,为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供内在动力。然而,实践中数智技术赋能仍面临微观主体转型困难、中观结构刚性制约以及宏观制度环境不完善等多重挑战。具体而言,微观层面存在中小企业协同难、技术鸿沟与预期转弱等问题,加剧产业链供应链脆弱性;中观层面受全球产业链横向垄断、纵向断层与空间失衡制约,削弱数智技术赋能效果;宏观层面则面临全球制度冲突、技术霸权与地缘博弈,挤压数智技术赋能空间,威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针对上述障碍,本文提出分层、协同、可持续的突破路径:微观层面构建协同机制、技术能力与资源支持体系,激活企业参与能动性;中观层面重塑市场格局、重构创新体系并深化区域协同,增强结构韧性;宏观层面完善制度设计、技术安全治理与全球协同机制,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发展环境。

    2026年02期 v.40;No.377 30-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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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大数据应用对供应链风险的影响与机制——基于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年报文本分析的证据

    郭妙梅;余官胜;

    全球不确定性加剧,供应链风险已成为影响企业稳健发展的核心挑战。大数据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正驱动供应链风险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警与智能决策转变。基于2007—2023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利用文本分析构建企业大数据应用指标,采用高维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大数据应用对企业供应链风险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大数据应用通过打通企业内部组织间的信息壁垒与外部供应链信息孤岛,能够显著降低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效抑制供应链中断风险,并增强企业在风险应对中的响应速度与供应链协同能力,最终实现对供应链风险的系统性管控,降低供应链风险。大数据应用通过提升供应链效率、降低供应链集中度以及抑制过度投资三大机制,实现运营、结构和治理层面的协同优化,从而系统性地增强供应链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大数据应用对企业供应链风险的降低效应受到企业自身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强企业家精神企业、开展海外业务的企业以及所在地区市场化程度高和市场分割程度低的企业中,大数据应用能更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作用,降低供应链风险效果更显著。进一步分析发现,大数据应用的价值可以超越企业边界,能够缓解贸易政策不确定性导致的供应链风险,还能够产生供应链溢出效应,显著降低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供应链风险。基于此,政府层面,应着力建设行业与区域级数据共享平台、设立数据赋能专项贷款以及破除数据流动的行政壁垒,为企业大数据应用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必要支持;企业层面,应主动将大数据内化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大数据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并积极参与供应链数据共享实践。

    2026年02期 v.40;No.377 42-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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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 网络货运平台演进路径与数据权益失衡治理

    裴童心;杨洋;连旭;

    网络货运平台作为货运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载体,在高效提升物流效率的同时,引发实际承运人数据权益失衡的困境。基于共益型企业理论,选取宁夏S网络货运平台为核心研究对象,结合多案例对比与文本分析方法,构建“认知—方法—实务”的网络货运平台数据权益治理体系,揭示网络货运平台在结构转型与治理演化中的内在机制与路径差异,为平台治理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研究发现,网络货运平台的“嵌入—桥接”转型是数据控制权与收益分配权不断集中的过程,早期平台以效率提升为目标,通过撮合机制整合市场运力,实现初步规范化;随着规模扩张与数据积累,平台凭借技术与算法优势掌控数据资源,实际承运人逐渐转为被动的数据提供者,数据权益失衡问题日益严峻。数据控制与算法决策在平台权益治理中呈现双重效应。一方面,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消除信息壁垒、建立信用体系、提供运营支持,为实际承运人创造价值;另一方面,算法压价等问题引发实际承运人贡献数据却收益递减的结构性矛盾。治理认知是从逐利逻辑迈向共益逻辑的关键杠杆,共益理念引导平台将数据定义为生态公共资源,构建多方共赢的数据收益分配格局。“认知—方法—实务”治理体系为数据权益治理提供系统路径。在认知层面,确立价值共创的共益导向;在方法层面,实现数据透明与算法治理;在实务层面,将数据权益从平台独占重塑为生态共享。三者协同作用,系统性地将数据权益从平台独占重塑为公平分配的良性循环。为此,网络货运平台应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巩固社会认同,构建制度合规的治理架构,建立可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同演进,确保数据红利惠及实际承运人。

    2026年02期 v.40;No.377 59-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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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引导基金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的效应与机制

    郝少博;高波;李麟;

    提升供应链韧性对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产业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联动枢纽以及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结合的重要抓手,可为增强企业供应链韧性提供新动能。基于2010—2024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利用DID模型评估政府引导基金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的效应与机制。研究发现,政府引导基金能够显著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改善企业内部治理、降低企业外部交易成本是政府引导基金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的重要机制。地区层面,政府引导基金提升企业供应链韧性的经济效应在金融发展水平低、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治环境差、市场分割度高的地区更显著。企业层面,政府引导基金提升供应链韧性的经济效应在独立董事履职条件差、供应链中心度高的企业更显著。因此,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改善企业内部治理、降低企业外部交易成本的积极效应,促进企业供应链韧性提升,要着力加强顶层设计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深度融合,积极打造覆盖全周期的配套管理服务体系与政府引导基金形成合力,同时努力夯实市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优化企业内外部治理环境。

    2026年02期 v.40;No.377 74-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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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论坛

  • 数字经济对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与机制

    李涛;

    发展数字经济是培育城市经济新动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基于2011—2023年我国28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利用空间杜宾模型(SDM)和中介效应模型分析数字经济对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与机制。研究发现,数字经济不仅能促进本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且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能促进邻近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生产率、服务业生产率、空气质量、科技创新在数字经济对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中发挥中介效应,且中介效应占比按工业生产率、服务业生产率、空气质量、科技创新的次序由大到小依次降低。数字经济对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效应具有异质性:从城市区位看,直接和间接效应自东向西均呈现减弱趋势,东部地区最强,中部地区居中,西部地区最弱;从城市规模看,直接和间接效应呈现随人口规模变小逐渐降低趋势,特别是在人口规模较小的城市,数字经济对本城市促进效应有限,甚至受竞争效应和虹吸效应影响,对邻近城市产生负向空间溢出效应;从城市等级看,城市等级越高,直接效应越强,但间接效应存在弱化趋势。因此,应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夯实数字经济发展根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升工业设备数据采集能力与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数字孪生与精益生产融合;建设服务云平台,促进高端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重视科技创新,加强基础研究,推动成果产业化,依托数据要素嵌入和数字技术应用加快知识溢出和技术迭代;构建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数字监测网络,进行污染排放精准溯源,实施污染源分级管控,建设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因地制宜促进跨区域协同,鼓励东部地区大城市扩大关键技术开源、加强创新成果溢出,引导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优先布局算力枢纽、开发垂直行业大数据平台、破解产业低端锁定。

    2026年02期 v.40;No.377 89-10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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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据产品交易定价的现实障碍及因应

    邓社民;管涛;

    数据产品定价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实现高效能资源配置、提高数据产品流通质量与效率的关键环节。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构建科学、公平、高效的数据产品交易定价机制,不仅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大战略课题。当前数据产品交易定价的体系性、科学性、协同性不足,集中表现为交易定价的主体不明,易产生权责不清、监管职责不明等问题;价值评估机制缺乏,导致评估范围模糊、标准不一、可信数据来源匮乏;交易定价的利益配置失衡,严重挫伤参与方的积极性,导致交易定价监管机制不完善,容易造成市场失序。究其根源,上述困境集中体现为交易定价机制所面临的深层规制张力。一方面,数据产品的特殊属性要求其定价活动必须置于政府的有效规制中,防止关键数据资源被滥用或不当逐利;另一方面,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又不能过度依赖自发议价和短期逐利,防止因交易定价失序引致的目的异化和风险衍生。因此,作为特殊的政策性市场,数据产品定价须从定价主体、评估机制、利益配置与监管机制方面明确规制内容。一是明晰三权分置下数据产品交易定价主体为数据交易所,避免数据产权误用引致的定价混乱;二是完善数据产品交易的价值评估机制,克服“一事一议”的局限性;三是构建按贡献分配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数据定价从小作坊式向结构化、规范化模式转型;四是建立体系化的数据产品交易定价穿透式监管机制,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规范与有序发展。

    2026年02期 v.40;No.377 104-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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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学者论坛

  • 从规范竞合到规范统一: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法规制

    沈年淦;

    内卷式竞争具有加剧市场结构失衡、强化市场共谋效应、损害消费者长期利益、抑制市场创新能力等竞争损害。当前对内卷式竞争的法律规制存在两类典型的规范竞合现象:在传统内卷式竞争维度,《价格法(修正草案)》低价倾销行为与《反垄断法》掠夺性定价存在规范竞合;在平台型内卷式竞争维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平台要求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规定、《电子商务法》禁止平台对经营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以及《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也存在竞合。对内卷式竞争的规制仍要回归《反垄断法》,原因在于反垄断法能够全面考察行为在市场结构中的具体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破除内卷式竞争涉及的行政垄断问题,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明晰内卷式竞争的执法限度。在反垄断法体系下,与内卷式竞争相关的行为包括三类:一是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展开的横向内卷,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二是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结构不对称引发的纵向内卷,可能构成利润挤压、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拒绝交易;三是行政主导型内卷,必须对产业政策进行实质性地公平竞争审查。针对现阶段规范竞合的问题,应在明确《反垄断法》规范统一的基础上,承认《价格法(修正草案)》与《电子商务法》作为补充性兜底规范的功能定位:《价格法(修正草案)》低价倾销规定构成掠夺性定价的兜底,《电子商务法》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兜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平台要求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规定,应从形式认定转为实质判断,充分考察行为的实际效果。

    2026年02期 v.40;No.377 117-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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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本刊栏目设置与重点选题

    <正>栏目设置本刊特稿、热点与前沿、流通现代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经贸论坛、国际贸易、金融与投资、企业管理、青年学者论坛。重点选题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经济思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活力;持续扩大内需、大力提振消费与建设强大国内市场;人工智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人工智能+”与未来产业;

    2026年02期 v.40;No.377 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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